一、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2日,根据省明查暗访组交办的问题线索,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尘清扫记录频次与其《粉尘定期清扫制度》不一致,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规定,该项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0.9万元罚款,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粉尘积尘易因摩擦、静电引发爆炸事故,是涉尘企业的高风险隐患,此类疏于管理的情形在中小微企业中较为常见。本案对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挂墙上不落地"、负责人未督促落实清扫责任的问题,实施"一案双罚",能警示教育企业必须将粉尘清扫纳入日常管理,负责人需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凸显"谁管理谁负责"的执法逻辑。
二、某加油站临时用电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9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明查暗访督导组到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内部改造临时用电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加油站内部改造临时用电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54条裁量阶次A"有1处(次)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临时用电作业属于特殊作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本案中该加油站在进行内部改造临时用电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忽视了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能有效督促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各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三、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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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安委会明查暗访组对济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1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作出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了一项发包发租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为了明确发包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能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发包单位要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